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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险费降费减负政策问答

2019-10-02 07:34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东莞市社会保险费降费减负政策问答

  一、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对我市社保费的征缴政策有哪些影响?

  答:国务院方案出台后,我省印发了《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粤人社规〔2019〕11号),根据文件规定,此次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对我市社保费征缴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下调”,包括下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下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下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要求各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我省如何规定?我市有哪些影响?

  答:根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3%的市,2020年底前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具体的过渡计划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制定。今后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单位缴费比例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标准。我市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在2020年底前将调整为14%,今后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单位缴费比例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标准。

  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如何下调?

  答: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20004元(即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同)下调至17346元(即2017年全省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同)。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将根据统计部门新公布的我省2018年社会平均工资数据计算确定2019社会保险年度(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上述执行时间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

  四、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如何规定?

  答:我市2018社会保险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100元(即2017年广东省第二类片区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五、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要求要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我省如何规定?

  答:自2016年3月起,我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确定其缴费基数。根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由20004元下调至17346元。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将根据统计部门新公布的2018年社会平均工资数据计算确定2019社会保险年度(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上述执行时间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

  六、从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如何下调?

  答:从2019年5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下调为16%。

  七、从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如何变化?

  答: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由20004元下调至17346元,缴费基数下限暂由4000.8元(即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调至3469元(即2017年全省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我市将根据统计部门新公布的我省2018年度社会平均数据后计算确定2019年度(2019年1月-2019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的上下限。上述执行时间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

  八、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规定要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什么我市没有变化?

  答:我市早期已落实国务院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要求。广东省自2016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在当时国家和省积极为企业减负的背景下,我市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5%进一步下调至0.7%,其中单位费率降至0.5%,个人费率降至0.2%,政策执行至2018年2月底。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按浮动费率方法计算得出的失业保险单位费率最低为0.48%,对计算得出的单位费率高于0.5%的,继续按0.5%费率缴费,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

  九、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规定要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为什么我市没有变化?

  答:我市已全面落实国务院的要求。我市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措施,根据按照八类工伤风险行业类别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并执行浮动费率,最低费率仅为0.2%。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当前阶段性下调30%的基础上再下调20%,累计下调幅度为44%,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优惠政策执行期延至2020年12月31日。

  十、除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有降费减负政策外,我市还有其他社保费降费减负政策吗?

  答:还有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降费减负政策:

  我市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进行结构性调整,企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从1.8%降至1.6%,生育保险执行0.7%的费率标准。

  详情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

  十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如何享受社保费降费减负政策,是否需要申请办理?

  答:不需要。社保费降费减负政策的享受通过社保和税务机关直接调整征收系统实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即可享受降费减负政策,无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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