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03-26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现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广州市内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适用所得率确定如下: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行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确定我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的所得率标准。
二、《公告》主要内容
广州市内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从201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起,适用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