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根据省、市关于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的有关规定,2019社会保险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社会保险费有关险种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3100元调整为3376元,缴费基数上限由17346元调整为19014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17010元调整为18621元。
三、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17010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调整为18621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
四、根据《印发中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165号)的规定,全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用人单位情况确定新的一个周期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浮动后再阶段性下调44%。
五、根据《关于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168号)的规定,全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按用人单位情况确定新的一个周期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用人单位申报时,可查看有关费率。如有疑问,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查看有关浮动费率的公告或致电咨询热线12333。如对确定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核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