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2019-07-25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2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一、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本决定所附《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征收。
二、本省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按照所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所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