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用人单位办理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和《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等规定,现将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揭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申报缴费
(一)申报时间:201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由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申报缴纳保障金。
2.上门申报:由用人单位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三、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8年至2020年底,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2017年征收标准的,可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
四、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http://www.gd-n-tax.gov.cn进行下载。
(二)申报缴费咨询热线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