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佛财法[2019]19号 2019-8-7
各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市委宣传部: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财政厅和市税务局反馈。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