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市监规字[2019]3号 2019-7-22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实施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2日
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实施办法
为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业务,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等规定,并参照《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系统(以下简称微信办照系统)办理的全程电子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业务。
二、办理方式。申请人登录微信办照系统,通过微信办照方式办理登记(备案)业务。审核通过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等方式领取纸质营业执照。条件成熟的,可以通过自助机方式领取。
三、审批方式。通过微信办照系统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审核方式分为系统智能审核和人工审核。
四、不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
(一)申请人不按规定方式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
(二)不属于住所自主承诺申报制范围;
(三)经营方式属于家庭经营;
(四)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公证认证文件、审批文件、司法文书等第三方认证文件;
(五)暂不具备微信办照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微信办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材料方式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五、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对名称实行自主申报。
申请人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存在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情形的,登记机关出具不予申报个体工商户名称凭证,不予办理登记。申请人需另行申报名称,或不使用名称。已经申报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名称予以纠正。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参照适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工商规字[2018]2号)。
六、经营范围表述。申请人自行登录微信办照系统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和管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库”。
七、经营场所自主申报。申请人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办理经营场所登记,通过微信办照系统申报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八、清税事项核验。在实现微信办照系统与税务部门系统对接后,系统自动核验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等涉税信息,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清税文书等证明文件。
九、营业执照承诺自行销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业务涉及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经营者承诺自行销毁营业执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作废,可无需将旧营业执照缴回登记机关。
十、电子营业执照效力。登记机关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颁发纸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核准文书等经过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电子档案管理。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个体微信办照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整理为电子档案,依法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监督管理。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网上签名骗取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工商规字〔2017〕2号)予以查处或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本办法所引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重新制定的文件。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我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注册登记便利化往纵深发展的又一项新举措。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商事登记改革制度的发展,各项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措施的推行,个体工商户增长虽有所放缓,但总量依然庞大。以纸质申请、人工审核为特征的传统登记模式存在审核时间长、审核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改革的要求。我局结合商事登记改革的新形势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特点制定《实施办法》,为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明确“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2017年10月实施的《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活动及管理。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这为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了地方性法规依据。
《实施办法》共12条,分别规定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的适用范围、办理方式、审批方式、不适用情形、名称和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制、清税事项核验、营业执照承诺自行销毁等规定,再次强化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和档案的效力及管理方式,明确了对于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措施。
三、《实施办法》规定的几项重要改革措施
(一)第二条(办理方式)。鉴于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简单,申请人为一个自然人的特点,《实施办法》规定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等方式领取纸质营业执照,不允许委托代理人领取营业执照,从源头避免被冒领的情况。
(二)第三条(审批方式)。明确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业务包括无纸化、系统智能审核,推广适用全流程电子化登记,保障微信办照业务快捷简便。
(三)第五条(名称自主申报)。2017年10月实施的《广州市企业名称申报办法》并未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为保障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业务实现无纸化、全流程电子化登记,《实施办法》中明确参照规定《广州市企业名称申报办法》的规定,实行个体工商户名称自主申报,并对其申报方式,异议处理做相关规定。
(四)第六条(经营范围表述)。《实施办法》参考目前企业登记中建立经营范围库的做法,明确提出建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库”,规范经营项目表述供申请人自行选择,对个体工商经营范围备案行为进行规范。
(五)第八条(清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提出推动实现微信办照系统与税务部门系统对接,免于申请人提交清税文书等证明文件,利用技术手段,提升注销登记便利化,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
(六)第九条(营业执照承诺自行销毁)。为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实施办法》允许经营者在承诺自行销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无需缴回营业执照,从而真正实现足不出户办理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