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对惠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90197号提案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19-8-15
周元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非住宅租赁税负及简化办税程序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个人非住宅商品房出租税负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含不动产租赁收入),合计月收入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收入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而临时房屋租赁取得应税收入,同时又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目前我市对个人出租非住宅不动产行为征收税费如下(未包含土地使用税及租赁合同印花税):
一直以来,我市税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征收,确保将国家各种减税降费和服务政策落实到位。
二、关于我市非住宅商品房出租代开发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纳税人代开发票只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目前,在我市申请办理非住宅不动产租赁代开发票业务,需提供不动产出租的书面确认证明及身份证明文件。
为方便纳税人,目前我市非住宅不动产租赁代开发票业务事项属全城通办事项,如纳税人按需按次申请代开发票,是可以在辖区内任一办税服务厅、任一规定业务窗口办理的,即税务机关无法核实纳税人是否属于同一个租赁期内的二次代开申请。因此,在提案中提出的,在一个合同租赁期内,第一次代开发票提供所需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以后各期只带身份证填写代开发票资料,目前暂时无法实现。
一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和部署安排,致力缩减办税资料,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如简化多项业务的办事资料和表格,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次办结多项涉税业务,以“套餐式”为办税流程做减法;将多项业务纳入电子办税服务厅,按照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将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额确认等事项纳入网上办税系统,落实已经实名制的纳税人无纸化办税的要求,极大的压缩了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
您所关注的非住宅代开租赁发票重复提交资料的问题,也是我们税务部门一直关注和想要解决的问题。目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税费征管资料管理,维护税费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建立合法、有效、实用的税费征管档案体系,我市正在规范电子税费征管档案管理。在电子税费征管档案全功能实现之后,提案中提出的申请办理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只需在首次办理时提供资料的建议将来是可以实现的。
三、关于系统机械按照开票金额当月是否超过3万元(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万)来判别适用税率的问题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万),该政策继续执行。
因此,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的设置也是完全匹配此规定的。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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