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内房资﹝2018﹞5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为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住建厅批准,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作如下调整:
一、为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要求,优先满足户籍地或工作地为呼和浩特地区的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不再受理房屋装修、车库(车位)贷款业务。
二、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的要求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六条规定,“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资金将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再受理付清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手房除外)。
三、缴存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停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且未经中心同意缓缴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
四、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不允许将抵押物更换为其他房产,如申请注销抵押登记,需还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的要求,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贷款年限按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可贷年限较短的一方核定。
六、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