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将作出调整。
据了解,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较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泰安市统计局提供的2017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4918元,比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13872元上调了1046元。
除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作出了调整,新标准对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也作了上调。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1730元,比2017年度的1640元上调了9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1550元,比2017年度的1470元上调了80元。
此次调整对于单位来说主要影响是在办理增员、减员的业务方面,单位在给现有职员缴纳公积金或给员工办理减员业务时,可按照之前的额度继续进行缴纳和办理业务,如果是办理新增人员的业务时,则必须按照新标准来缴纳公积金,否则办理不了增员业务。另外,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各12%。此外,2018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1790元;最低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208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