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重点支持城镇职工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潍坊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一、调整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认定方法
借款人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月收入以信息管理系统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双方的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婚的,以借款人本人缴存基数加配偶的月收入计算(配偶的月收入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单身的仅以借款人本人的缴存基数计算。
借款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内的首套房且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按比例缴纳、贷款期限达到最大可贷年限、申请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规定比例计算可贷额度不足25万元的,贷款额度上限按照25万元确定。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规定比例计算可贷额度不足20万元的,贷款额度上限按照20万元确定。
二、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维持现有贷款额度的规定不变。
2.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现首次贷款额度规定的基础上各降低5万元。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恢复与首次贷款相同的额度;当个贷率接近90%,贷款开始实施轮候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恢复在现首次贷款额度规定的基础上各降低5万元。
(二)借款人单方(含单身)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现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各降低5万元。
2.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在单方缴存首次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各降低5万元;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恢复与首次贷款相同的额度。当个贷率接近90%,贷款开始实施轮候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恢复在单方缴存首次贷款额度规定的基础上各降低5万元。
三、明确不予或暂停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情形
(一)被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职工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不予向申请人配偶在异地或部队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公积金贷款。
(三)不予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含配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不予向付清全款购买房屋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五)暂停向借款人或配偶信用不良记录(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再行恢复;当个贷率接近9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再行暂停。
(六)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政策(县处级女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延长至60岁)。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政策;当个贷率接近9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再行暂停。
(七)对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转现手续(期房预抵押转现房正式抵押)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进行限制。购买期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期房预抵押转现房抵押手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期房预抵押转现房抵押手续的,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异地贷款政策
(一)取消借款人需拥有潍坊市户籍的贷款条件。
(二)取消申请异地贷款的须选择1名保证人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条件。
五、恢复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简称亲情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称家庭成员)购买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中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按本政策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恢复无房职工每年可按固定额度办理租房提取的政策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如不能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每年职工及其配偶可按固定额度办理租房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能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按材料所载明的实际房租金额提取。
七、新增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18〕6号)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同类办法(规定),且在办法(规定)实施期内经相关部门审批增设电梯的,可在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扣除补助后个人实际承担费用。
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不得提取情形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八、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九、调整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限制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调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通过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全部还清的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或本息。即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冲抵贷款本息。
职工在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全部还清贷款业务时,需要使用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冲减贷款本金的,每次冲减贷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2万元(提前全部还清的除外)。
十一、优化部分业务流程,简化部分业务申请材料
1.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不用再手工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在打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确认即可。
2.取消办理正常退休提取时,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规定。提前退休的仍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3.将“期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首付款增值税发票和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的规定,简化为:期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首付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和网签合同。
4.明确购买公寓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件。
十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实行动态管理
当贷款轮侯周期超过3个月,且持续1个月以上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对贷款额度上限进行适度下调。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再行恢复。
十三、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核查和处罚力度,提高职工依法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意识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加大对提取和贷款业务的事中审批和事后核查力度,如发现存在通过虚构事实、伪造或变造材料等手段进行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将依法追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纳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在网站公开曝光,并按照《关于严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采取惩戒措施。
特别是将加大对虚构购房事实,办理购房提取后又退房的骗提行为的事后核查和处罚力度。凡购房提取后又退房,提取人未在一周内主动交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将按照骗提的有关规定进行曝光和处罚。
注:此政策第三项(三)、(四),第四项是根据上级要求新增加的调整。
本通知于2018年8月20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