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规定,7月1日起,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8783元,缴存比例为5%~12%。
7月1日起,我市将规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取消中央驻闽单位最高月缴存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5倍的规定,所有缴存单位最高月缴存基数将统一调整为18783元,即2017年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018年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前,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照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18年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我市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之间,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扩大自由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申请范围,将原来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等3类单位可在5%~12%之间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扩大到所有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在5%~12%之间选择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此次基数调整中,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对超出限额应当申请基数调整却未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申请办理的单位,进行基数强制核定,将其调整为规定范围内的缴存基数。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则按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高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则为实际月平均工资,但不得高于规定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