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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公积金新政策2018:住房公积金有这些变化

2018-09-12 10:19     来源:公积金     

  8月27日,从《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年度会议纪要》获悉,8月14日,2018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关于调整和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关于开通按月对冲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请示》《关于申请将不动产抵押登记费列入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的请示》。

  调整以下政策

  1.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进行调整。

  将(鹰住公管字〔2016〕4号)文件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年龄可顺延至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年龄可顺延至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对贷款缴存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将(鹰住公管字〔2014〕2号)文件中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对贷款首付比、利率、贷款次数审核认定进行调整。

  将(鹰住公管字〔2016〕1号)文件中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购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只要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无余额,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凡购买我市现有存量住房的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款,调整为“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比20%;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30%,且住房公积金利率在国家利率标准上浮10%;取消第三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鹰潭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录为准),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认贷政策”。

  4.调整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购房贷款首付比政策。

  将(鹰住公管字〔2016〕1号)文件中的:“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购房贷款首付比由30%提高到40%”。

  5.对按年提取还贷政策进行调整。

  将(鹰住公管字〔2012〕3号)和(鹰住公管字〔2016〕1号)文件中的“开通按年提取还贷的政策”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提高每年对应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即允许每年全额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结存资金(保留100元的账户余额)”的条款调整为:

  (1)取消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还贷政策(因开通按月提取对冲还贷的政策)。

  (2)缴存职工在商业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还贷政策,提取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还款本息总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

  (3)允许职工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前结清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

  6.对无房户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将(鹰住公管字〔2015〕2号)中的“职工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在本市均无房产证明、提供本人或配偶与他人签订的租房协议、提供本人或配偶支付房租的转账凭证”,调整为“职工只需提供本人和配偶名下在本市均无住房的证明”。

  7.对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将(鹰住公管字〔2017〕2号)中的“职工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发票,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以后每两年申请一次提取),以缓解重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重大疾病标准以医保部门或保险公司界定为准)”,调整为“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即: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在发病当年及以后每年均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提取条件的当事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患者当年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8.对异地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提取的政策调整。

  对鹰住公管字〔2011〕3号和鹰住公管字〔2011〕4号文件中的“异地购房政策”作调整,根据住建部(建金政函〔2017〕43号)第三条“完善异地贷款政策”的精神,即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时,其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与缴存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相关联。

  取消以下政策

  1.取消“允许驻鹰条管单位超标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

  2.取消《关于允许失独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鹰住公管字〔2017〕3号)。

  便民惠民新举措

  会议一致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按月对冲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包含足额对冲和差额对冲两种方式);

  依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会议一致通过将不动产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每件80元)由购房人自付改为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并列入每年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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