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扩大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 进城务工人员都可以缴存
10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公布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要求,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
(一)明确缴存范围。《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新乡市要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分类有序推进。新乡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重点是新乡市的社区干部、民营学校教职工、民营医院医护人员等群体;国有企业要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以点带面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覆盖。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者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三)规范缴存标准。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全市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工作单位变动时,要及时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自主缴存者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参照《条例》有关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同时《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