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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2018-08-22 11:31     来源:公积金     

  2018年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记者日前了解到,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购买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暂时停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同时还调整了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逾期处罚等相关内容。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由20%提高到30%

  据悉,根据山东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和菏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购买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同时,购买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房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还了解到,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也做了调整,具体为,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3+当前公积金月缴存额*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认定方式也做了调正。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还贷额不高于借款人家庭及其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60%或不高于借款人家庭及其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后的余额。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暂按500元计算。

  公积金个人主房异地贷款业务被暂时停止

  记者了解到,受我市公积金存量规模限制,暂停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对于已经按规定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公积金政策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距最后一次正常缴存公积金超过3个月未缴的,公积金中心不受理该职工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申请受理后,发生上述情况的,该笔贷款不予审批。

  对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断缴公积金的借款人,实行相应惩罚措施。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缴存公积金的,即从第7个月开始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正常计计息外,还要按照同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公积全贷款利率差计算的利息支付罚息,并列入失信人名单。

  同时调整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罚政策,借款人用自有资金还款期间,逾期还款1个月的,需延缓6个月申请逐月冲转还贷业务,逾期还款2个月的,需延缓12 个月申请逐月冲转还贷业务,务逾期还款3个月的,借款人自最后一次逾期还款之日起3年内不得办理逐月冲转还贷业务。

  借款人逾期还款连续超过3个月或2年内累计逾期还款6个月及以上的,纳入公积金贷款系统黒名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连续逾期还款6个月及以上、情节严重的,追回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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