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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以下11种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

2018-08-17 11:27     来源:公积金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以下11种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先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那里(或到住房公积金提取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携带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有关提取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个办事大厅(百花路办事大厅、郑东新区办事大厅、花园路办事大厅、经开区办事大厅、高新区办事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如果在郑东新区办事大厅、花园路办事大厅、经开区办事大厅、高新区办事大厅办理提取手续的,也可以提供中行银行卡或存折。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总计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二)购买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房改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总计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能超过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期间已归还的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四)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且没有以单位自建住房(包括军产、院校周转房等)、团购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原因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当月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

  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本人及配偶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50%。市区内本人及配偶每年度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4000元,县(市)和上街区本人及配偶每年度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14400元。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套拆迁安置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总计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处自建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足的,建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建设费用。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提取业务前,应由单位经办人到单位公积金缴存网点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八)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出国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提取业务前,应由单位经办人到单位公积金缴存网点为其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九)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提取业务前,应由单位经办人到单位公积金缴存网点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十)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帐户余额。

  (十一)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提取业务前,应由单位经办人到单位公积金缴存网点为其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回职工非法提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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