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市民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不仅要开户籍、工作所在地房产证明,还要开购房地的住房证明。
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首套房首付最低三成;第二套房首付最低五成,利率1.1倍;第三套房停止贷款。因此,住房套数的认定与房贷政策直接相关。
此前,市民办理公积金贷款,只需要到借款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开具家庭住房证明。从本月开始,市民还要开购房地的住房证明。按照新规,借款人家庭拥有住房的认定,以缴存职工(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房源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的家庭拥有成套住房证明作为依据。
因工作所在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拥有成套住房证明的,贷款职工应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将其记作不良记录,终止并提前收回贷款。
公积金贷款在“认房”的同时,继续“认贷”。市民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反映有一笔尚未结清的商业房贷的,应确认家庭拥有住房一套;不再向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户籍、工作均在保康且准备在襄阳市区购房的张先生为例,新规出台前,张先生只要在保康无房,即使在襄阳市区有多套房(无房贷),第一次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即默认为首套房;新规出台后,张先生需按照实际房屋套数来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