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力惠民生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群众的效率与效能,经市中心研究决定,对目前信贷、提取业务办理的程序和手续资料作进一步的精简,并在全市统一执行。
具体变化如下
1.取消所有公积金业务所需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
2.取消所有业务所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以上取消复印件的事项,公积金大厅工作人员应在认真核验原件后,使用高拍仪、扫描仪拍照留存入档。
3.取消除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外所需提供的户口簿;
4.取消所有业务中需要提供的收入证明;
5.取消信贷、提取申请表(单)中所需的单位盖章,由办事群众持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
6.取消单位或主管单位均在本市范围,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中转入单位的盖章,只保留转出单位盖章;主管单位在本市范围以外的,取消转出转入单位盖章,由办事群众持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
7.取消第一次办理“公积金一年一次提取业务”原需提取人到商业银行打印上年度还贷流水的程序,由公积金大厅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打印交提取人签字认可后留存入档;
8.取消第二次办理“公积金一年一次提取业务”原来规定所须提供的其他程序、手续,提取人仅需提供主贷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即可办理(婚姻或房屋产权发生变化的,另行办理);
9.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主动告知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办事所需的全部资料清单,并详细进行解答,避免办事群众因对业务不熟悉而多跑腿;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所有的大厅工作人员,谁接待谁负责解释、受理全部的业务;严格执行“综合柜员制”,综合柜员必须提高业务素质,独立受理所有的信贷、提取业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统一执行
记者 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