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调控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自今年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效时限。职工购房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恢复为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多层三年、高层四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恢复为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未再开立新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公积金。
停止办理职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停止办理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除呼和浩特、鄂尔多斯)外的其他城市购房提取及转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由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一年以上。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时限。职工购房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恢复为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多层三年、高层四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恢复为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将原执行的“借款人家庭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单身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调整为“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
借款人以家庭为单位,实际贷款额度按夫妻双方不超过30万元分别测算后相加核定,贷款年限按夫妻双方较短的一方核定。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少于房屋总价20%调整为30%。
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停止办理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第一次贷款还清之日起3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包括单身和离异)累计计算。
停止办理异地(除呼和浩特、鄂尔多斯)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