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对象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六部分构成。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