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有新的调整,缴存比例浮动区间进一步扩大,上限12%不变,下限则由8%调整为5%。
通知明确,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上,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与2017年度保持不变,上限为18000元,下限市区为2328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299元。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通知还规定,我市将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由8%调整为5%,上限不变,仍为12%。新开户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记者叶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