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24日
未公布
4月16日前公布
5月17日
7月2日前
以各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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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
所在单位 | 评审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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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非中央单位 | 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
中央单位(系统内评审) |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 |
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 | 按规定委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
【注意】考试和评审均执行属地化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