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省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工作安排,我厅拟于近期启动2023年度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一)申报条件
按照《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范围
全省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符合申报条件规定均可申报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央属在川单位和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人员如需评审,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正高会评委会”)出具委托函。
(三)申报时间
2023年9月28日至10月27日。
(四)申报方式
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五)申报流程
1.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登录“四川省财政厅”网站(http://czt.sc.gov.cn),进入四川会计服务(http://kj.scsczt.cn)“职称评审”栏目,选择“四川省会计高级职称评审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进行实名注册,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审核及公示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履职经历、工作业绩成果、专业理论成果等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应在申报起止时间内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申报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需在申报单位和工作单位同时进行公示并出具公示结果),公示情况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需注明公示起止时间、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及公示结果),与公示情况图片一并上传评审系统。
3.单位推荐及签章
申报人员从评审系统中导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2份、《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以下简称《综合表》)1份,交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至主管部门审核。
4.主管部门意见及签章
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呈报单位意见”栏填写部门意见,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
申报人员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至各市(州)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
(2)非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
申报人员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①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员,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盖章。
②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属地原则推荐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逐级审核、盖章。
(3)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申报人员
申报人员单位职称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先向省正高会评委会出具委托函,经同意后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审核。评审结束后,省正高会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自行复核、办理证书及其他相关事项。
(4)央属在川单位申报人员
申报人员单位职称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先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经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审核(需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委托评审复函原件)。
5.申报审核
(1)审核方式与内容。审核采取网上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审核包括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单位推荐及主管部门意见等相关内容。
(2)审核程序。申报人员在评审系统上传经各级主管部门签章的《评审表》《综合表》,确认所填写信息及上传材料准确无误后申报。完成网上申报后,申报人应及时将《评审表》(2份)、《综合表》(1份)、《自我评价表》(1份),按照人事档案隶属关系报送至各市(州)财政局或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纸质资料对照网上资料审核)。
(3)审核部门。各市(州)财政局负责所在地单位申报人员材料审核,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省级各主管部门、省属各企业、央属在川单位以及有自主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申报人员材料审核。
6.网上缴费
申报人员通过审核后,应进入评审系统完成网上缴费,缴费成功才能视为申报成功。
(六)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必须准备下列申报材料并按要求签章,根据评审系统要求填报及以PDF格式文件上传相关材料。
1.主评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三号字体)1份,内容包括:担任高级会计师以来被推荐者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理论水平、履职工作经历,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上传评审系统。
(2)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述(2000字以内,三号字体),内容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履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获奖情况以及其他成果等。
(3)《条件》中规定的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专业理论水平要求的证明材料各1份。其中:涉及合作课题或项目,需说明本人在其中的贡献并征得其他合作者同意;以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和省高端会计人才身份进行申报的,需提供“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证书”、文件及相关材料。上述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盖章确认并上传评审系统。
2.辅评资料
(1)公示结果材料1份(注明公示起止时间、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及公示结果)。
(2)履职经历要求证明材料1份。
(3)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和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文件材料各1份(人社部门发文,非单位聘任文件)。
(4)2023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材料1份。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证明,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具体学习科目)登记情况材料1份(通过“四川会计服务”网查询继续教育登记情况)。
(5)学历证明材料1份。除学历证书外,需提供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有效期设置为6个月及以上)1份。国(境)外高校的毕业生,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1份。2002届以前国内高等教育毕业的申报人员,在学信网(学位网)无法或无法准确查询学历相关信息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学历审查并经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
(6)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各1份。
(7)符合提前申报或破格条件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1份。
(8)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9)企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还需提供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年单位购买社保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各1份。
(10)企业申报人员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标准的提供企业类型证明1份,行政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提供单位规模证明1份。
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盖章确认后上传评审系统。
3.相关表格
(1)《评审表》2份;
(2)《综合表》1份;
(3)《自我评价表》1份。
以上表格须在评审系统中下载打印,并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
(七)申报材料填写及上传要求
1.填写要求
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照片要求
近期1寸白底免冠标准证件照,格式JPG、JPEG。
3.证明材料要求
(1)证明材料签章要求。证明材料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业绩及盖章,如果申报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可能存在委派(派遣)、借调等情况的,需出具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的关联证明(派遣、劳务输出、借调等文件);申报单位与上级单位、主管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产权纽带关系或组织机构图。
(2)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申报人提供的每份工作业绩材料,均需由业绩成果单位(业绩成果涉及不同单位,需分别由取得业绩的所在单位出具确认证明)提供申报人的参与情况、对业绩成果的贡献程度说明,相关证明人签字及联系方式,并由业绩成果单位盖章确认。每份业绩材料应按照参与情况说明、工作业绩材料的顺序扫描成一个PDF格式文件上传。
(3)专业理论水平要求。每个专业课题或项目,需提供整套材料,涉及合作课题或项目,需说明本人在其中的贡献并征得其他合作者同意,按照课题或项目的征集、立项、参与情况说明、内容、结项、验收材料顺序扫描成一个PDF格式文件上传;每篇公开发表的论文按照期刊封面、目录(个人姓名处作明显标记)及论文正文顺序扫描一个PDF格式文件上传;专著或译作按照封面、显示本人撰写情况页面、目录、主要内容顺序扫描一个PDF格式文件上传(另需提供专著或译作原件用于评审);研究成果转化工作或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形成的相关理论成果,需提供相应成果及转化后取得显著效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证明材料;省会计高端人才毕业学员需提供学习成果。
4.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要求
所有涉及需扫描上传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资历、论文、业绩材料等均应正放扫描,保证每份材料清晰、完整,不影响审阅。申报内容与上传证明材料应准确对应。
二、评审事项
(一)评审组织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厅会计处(行政审批处)。
(二)评审程序
1.初审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各市(州)财政局予以受理。省级主管部门、央属在川单位以及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
2.复审
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补充完善后再受理。
3.现场答辩
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答辩专家,组建答辩专家组,组织进行现场答辩。经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复审合格的申报人员,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就正高级会计师应当具备的履职经历、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专业理论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答辩(按程序申报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不参加答辩)。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20分钟。答辩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评审审议,答辩结果作为评审审议的参考依据。答辩时间拟定于2023年11月,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4.评审
答辩结束后,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将现场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省正高会评委会进行同行评议。
5.公示
评审结束后,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本次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资格批复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确认,并由其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
7.电子职称证书打印
经批复评审通过申报人员,自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人社”APP用户端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收取评审费320元/人。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员应在申报起止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提交和现场审核,通过审核后及时缴费,逾期评审系统关闭将不再办理相关事宜。
(二)申报人专业理论水平材料有效时间认定,截止到2023年10月27日为止;资格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23年底。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正高级职称任职资格文件后,申报人员应在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取回本人评审表;通过市(州)财政局报送的,由各市(州)财政局统一领回发放。
省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联系地址:成都市南新街16号财政厅二号楼711室,联系电话:(028)86667246。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
3.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自我评价表
4.各市(州)财政局联系方式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