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23年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网上申报时间8月7日至8月31日截止

2023-08-30 10:16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3〕233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3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高会评委会”),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申报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并通过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拟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三、申报方法

2023年度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现场提交书面材料及缴费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

1. 登录路径。申报人员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https://www.rsj.sh.gov.cn/zcps/zcpssb/)后,通过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扫码注册。相关申报流程及具体操作申报人员可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的登录页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作为参考。

2. 申报要求。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申报人员应确保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3. 时间要求。网上申报自2023年8月7日开始,至8月31日截止。

4. 主送论文要求。申报人员需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 将其中一篇论文标注为主送论文。市高会评委会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统一检测申报人员的主送论文,若论文检测未通过的,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核

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将对申报人员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员分配受理号,并通知申报人员提交书面材料和支付评审等费用。由于需要逐一审核、陆续分配受理号,请申报人员在完成网上申报后至2023年9月29日期间,通过“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中“评审进程查看”功能及时了解工作进程,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不采用电话通知。

(三)现场提交书面材料及缴费

网上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并取得受理号后,申报人员应向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及相关证书原件,并缴纳受理费和评审费。

1. 需要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外,详见附件);

(2)《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3份(纸型A4,可在网上“生成申报表”栏目自动生成)。

(3)按规定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送审论文、著作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

(6)学历和学位、中级会计师等证书,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其中(5)(6)可提交复印件,但需同时提供原件以供查验,查验完毕后,原件可现场退回。

2. 现场缴费。统一采用现场付费方式,收费标准为受理费每人100元,评审费每人800元。

3. 受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 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13日(上午9:,下午1:),逾期不予受理。

地点:中山西路2230号上海市会计学会

四、评审安排

市高会评委会将根据《评审办法》规定,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其中,2023年11月将择期进行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届时未参加面试答辩的,视同放弃本次评审,将不予办理补面试答辩,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五、其它事宜

(一)已通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可以参加本次评审。

(二)有关从事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年限计算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申报。

(四)2022年度评审未通过且无新增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本次申报不予受理。

(五)凡弄虚作假,存在虚报、谎报、瞒报情况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 63185009,54679568转17041、17116分机。

 

附件: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8月3日

 

附件:

附件: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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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会〔2023〕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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