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9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通知

2019-09-17 22:27     来源:四川财政局     

四川2019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15日,达到四川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希望大家及时申报。

四川省2019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

2019度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将于9月中旬展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基本条件

申报人需满足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财规[2018]9号)所规定的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二、 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

全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在职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评审),达到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我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央属驻川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达到我省相关申报条件,且由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同意后,方可申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达到我省相关申报条件,且由所在单位职称管理部门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出具委托函,经省高评委同意后,方可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1. 申报时间: 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5日(节假日除外)。

2. 申报地点:(1)各市(州)申报人员在当地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按照人事档案隶属关系)。(2)省级各部门、省属各企业和其他委托评审的直接将材料报送至省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16号省财政厅2号楼711室)。

(三)申报程序

1. 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逐级报送至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 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1)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推荐至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应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盖章。

(2)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所在单位属地原则推荐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逐级审核、盖章。

3. 央属驻川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再报送省高评办。

4.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单位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经省高评委同意后,再报送省高评办。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职改部门。

(四)申报材料

申报人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必须准备下列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进行装订。

1. 相关表格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 一式3份(其中一份装订在主评材料中)。

(2)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一式份(单独装订)。

(3)自我评价表(附件3)一式1份(装订在主评材料中)。

所有表格需电脑打印,不得手填。照片需粘贴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

2. 业绩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内容主要包括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被推荐者的政治素质、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情况,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公章(必备)。

(2)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述,《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中规定的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材料。其中论文、著作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

3. 辅评材料。学历证明(在学信网和学位网无法或无法准确查询学历相关信息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学历审查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可以查询的无需要提供证明。)、中级资格证书、高级资格证书、各类获奖证书、连续五年以上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聘用文件或聘书、2018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证明(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复印件各1份;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 份。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编制文件复印件1份。企业申报人员还应提交所任职企业为大中型企业或大中型事务所的证明材料1份。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

4. 材料装订要求

(1)主评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1份、自我评价表(附件3)1份、公示结果、单位推荐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述等业绩材料各1份,需整理装订成1册。

(2)辅评材料: 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附件1)2份(需单独装订)。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1份(需单独装订)。③各类证书复印件、聘用文件或聘书、继续教育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类证明等其他资料各1份(③中所需材料装订成册)。

三、 评审程序

(一)初审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当地财政局予以受理、登记并代收评审费。

(二)复审

省高评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其补充完善。

(三)现场答辩

经省高评办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必须参加评审答辩。省高评办从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答辩专家,组建多个答辩专家组,负责现场答辩工作。申报人应当按照省高评办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进行答辩,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20分钟。答辩结束后,每组三名答辩专家就答辩情况得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等答辩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评审审议,其答辩结果作为评审审议的参考依据之一。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评审

答辩结束后,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同行评议和评审委员会大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评审结果。

(五)公示

评审结果经省人社厅复核后,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六)资格批复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由省人社厅批复通过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四、 收费标准

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收费的复函》(川价函[2004]46号),每人次收取评审费320元。

五、 其他

申报人各种资格、年限有效期的计算,论文发表有效时间的认定等均截止到2019年10月15日为止。

评审工作结束任职资格文件下发后,申报人应在六个月内到省高评办取回本人申报材料,逾期未领取的,省高评办视情况处理。(通过市州财政局报送的,由各市州财政局统一领回)。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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