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浙财会〔2019〕3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会计人才队伍状况和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按照原《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3﹞215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已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包括2019年度已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