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天津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全部评审工作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
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我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实现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规范化、集约化、便利化,现就2019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我市(含驻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在津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外籍人才,可以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三)我市职称评审共设置27个系列(见附件1),所有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等新增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从今年开始可以申报。各系列或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的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见附件2、3)和自主评审评委会分别负责,申报条件由相应评委会公布。
(四)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有关政策
(一)按照“一制三化”要求,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其中,居民身份证、继续教育证书、业绩考绩卡片的原件和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具体纸质申报材料一般不超出如下范围: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见附件4,需加盖相关部门印章,高级提供3份,中级提供2份);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份数由各评委会确定)
3.学历学位证书、已取得的最高级别职称证书、劳动(聘用、劳务)合同(协议)各1份复印件(无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本人业绩综述,以及论文、著作、专利、案例、业绩证明函、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本人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业绩材料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5号)精神,对我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企业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其中,与我市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可在我市申报参评;对企业已聘用的应用型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案例、研究报告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对经市人才办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中的核心人才,可由企业董事长签署《业绩证明函》,用于替代论文。
(三)进一步优化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服务,提供如下职称申报便利:
1.申报人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job.hrss.tj.gov.cn/rsrc/tjwb/mainframe/logindg.html,以下简称职称系统)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2.取消《职称申报人审核表》、《存档人员档案信息核对情况报告》等申报材料。
3.不再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资格证、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的原件,只需在职称系统中提交扫描件即可。
4.申报人按要求提供的纸质材料可以直接邮寄至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实现职称申报一次不用跑。
(四)驻津单位委托评审的,不再由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出具委托代评函;市人社局为驻津单位的局级主管部门开通职称系统管理账号,由其负责在职称系统中审核申报材料,并直接出具呈报意见。
(五)对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可按国家相应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级别职称;对符合高一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凭职业资格证书和聘任证明直接申报。
(六)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按照《技能人才分类评价实施细则》(津人才办〔2019〕6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技术系列相关专业职称。
(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时,继续教育情况实行承诺制。申报人在职称系统中如实填报各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专业培训学时和总学时数,无需上传佐证材料。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人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
(八)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每年召开评审会议前,在评委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其中,按照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一般不少于1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审专家均不少于9人。评委会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原则上,担任评委的,不得连续超过两年,每年评委更换比例不低于50%。鼓励评委会实行在线评审。
(九)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职称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申报人可登录职称系统查询评审结果,通过评审人员可在职称系统直接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十)自2019年4月1日起,申报人和用人单位无须向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缴纳职称评审费。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可根据职称评审工作支出情况,按照财政拨款渠道,向市财政申请相关费用。
三、工作安排
(一)发布工作方案。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度全市职称评审部署安排,制定分管专业领域的年度职称评审总方案,内容包括专业级别、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岗位要求、申报材料、时间安排等,于8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人社局备案。时间安排要尽量精确,包括职称系统线上申报时间和线下接收纸质申报材料时间、专业考试时间、拟评审时间等。
(二)开展申报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职称服务机构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用人单位、职称工作部门和机构登陆职称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审核操作。申报人应于8月3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用人单位按要求需对单位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对公示过程及内容以照片等形式进行留存备查。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提交工作。
(三)组织评审工作。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照专业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专业考试和评审会议的组织工作。10月15日前,专业主管部门通过职称系统专家库管理模块将评委会专家库人员名单报送市人社局核准备案。10月31日前,专业主管部门通过职称系统专家库管理模块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会议召开7日前,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向市人社局报备评审会议时间。全部评审工作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
本年度新增设的职称专业以及新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专业或本单位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结束时间可放宽至2020年3月31日前。
(四)公布评审结果。各专业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于12月31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向社会公布,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五)获取职称证书。评审结果公布后,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向业务主管部门印发评审通过人员通知(见附件5)。申报人可登陆职称系统自助查询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可下载并打印个人电子职称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领会政策要求。职称工作部门和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家和我市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最新政策要求,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确定岗位数额、完善评审标准、推进自主评审、推动非公人才申报、开展网上申报审核、报送评委会专家库名单等具体工作,不断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二)突出业绩评价导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要进一步树立良好的评价用人导向,专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评审专家,要强化“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规范评审程序。用人单位、职称工作部门和机构要严格按评审方案组织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认真落实“四公开”和“双公示”制度。自2019年起,全市各专业、各级别、各类申报人群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均在职称系统进行,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网上查询”。已实行自主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仍按原渠道申报,评审工作安排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申报人要履行承诺义务,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用人单位、职称工作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现、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认真开展廉政教育,防范廉政风险;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专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严格评审程序要求,严守工作纪律,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透明。市人社局和专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以及必要的倒查、复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责任。
(五)持续优化职称服务。职称工作部门和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间节点完成各自的职责任务。要切实加强对各项职称政策的宣传,有计划的开展政策巡讲,通过进单位、进园区、进服务大厅,主动对接用人单位需求,积极妥善解决实际问题。职称申报中遇到相关问题,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进行咨询。
市人社局联系电话:022-83218132、022-83218135、022-83218426、022-83218327。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