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了天津2019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具体政策内容详见下文。
天津市2019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相关政策
一、政策依据
2019年我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主要遵照以下文件精神:
(一)《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
(二)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 88号)
(三)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 30号) ;
二、评价方式
采取述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未参加现场答辩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三、申报范围
近5年在本市大型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三级甲等医院)在岗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如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等)。
四、学历和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后受聘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19年底。
五、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6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 100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硬性挂钩,只作为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参考因素。
六、著作论文要求
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期间,在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方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财务会计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10万字) ;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北大核心期刊发表不少于2篇。
上述论文可以由申报人员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撰写的财务方面的业务工作报告(包括调查报告、财务分析、或者专项实施方案等)代替,业务报告中涉及单位不能公开的信息可以省略。
七、大型企业划分标准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号)文件规定,大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
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从业人员人数的界定以2014年-2018年每年12月份缴纳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上的人数为准。
八、工作能力及业绩成果的要求
(一)工作能力要求
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财务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财务会计中重大疑难问题,能指导一个地区、系统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果的要求
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期间,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组织、指导全市或某系统、部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会计工作5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2、主持一个地区、系统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地区或市内一个系统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3、在财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部级财政部门认可;
4、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表彰;
5、制定、起草的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得以实施并得到省、部级财政部门认可;
6、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获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7、主持省(部)级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科研课题一项以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被认定为具有重要价值。
九、继续教育的要求
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8天的继续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情况实行承诺制,申报人在职称系统中如实填报各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专业培训学时和总学时数,无需上传佐证材料。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
十、申报、推荐、评审及颁发证书
(一)申报
自2019年起,全市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系统,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正高评委会均登录职称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审核操作。
1、网上申报,提交审核。
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登录职称系统,按照要求在线注册、填写申报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对填写和上报信息核对无误后在职称系统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2、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用人单位对照评审政策和申报要求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成立由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
用人单位对单位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应明确起止日期、受理部门、受理方式、联系人等。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人员情况简表、相关佐证材料等。
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在职称系统提交给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3、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
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在职称系统审核通过,呈报到会计正高评委会进行审核。
4、会计正高评委会确认接收
会计正高评委 会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在职称系统进行“确认接收”操作。
(二)现场报送评审材料
会计正高评委会确认接收申报后,申报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到现场报送纸质评审材料。
(三)审核
会计正高评委会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再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对拟提交评审的评审材料统一进行复审。
(四)评审
经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复审通过后,由会计正高评委会组织述职答辩和评审。
(五)公示
按照有关规定,自2016年开始,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天津会计(http://jkj.cz.tj.gov.cn)”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将上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
(六)颁发证书
市人社局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职称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因此,2019年职称申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可登录职称系统查询评审结果,通过评审人员可在职称系统直接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七)退评审材料
由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本年度推荐的评审材料和“天津市会计(审计)系列会计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通知”。
天津市会计(审计)系列会计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