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苏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通知

2019-04-25 10:59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摘要:江苏2019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预计受理时间为6-7月(搞基)、7-8月(正高级),计划评审时间为8月(高级)、10月(正高级)。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厅局人事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时间

(一)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须于5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涉及职称政策调整的,须事先与省职称办沟通,不得自行开口子。要按照《江苏省2019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表》(见附件)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对无法按期完成年度评审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权。

(二)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三)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和时间安排由各地各部门(单位)制定。

三、申报评审渠道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二)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三)申报人员应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四)从今年起,依托“江苏人才信息港”中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全面推行网上申报(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校)。申报人员在互联网上登录http://222.190.110.123:5501/zc网址,在线填报相关申报信息。信息填报成功后,通过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同时将个人业绩等纸质材料一并报送。具体要求请详见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下发的年度评审通知。

(五)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相关工作另行部署。

(六)我省暂无评审条件的高级职称,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需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七)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提供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省各评委会即可受理;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委托函,省各评委会即可受理。设在各设区市、省管县(市)的高评委会不得擅自受理上述委托材料。

四、申报评审政策

(一)全面启动新一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对于已完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未完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其中,学历、资历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规定执行。

(二)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3号)精神,落实好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要求。

(三)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0号)规定,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符合学历资历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系列职称,具体评审标准按我省现行工程系列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结合全省新一轮资格条件修订工作,工程系列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下一步修订资格条件中,针对高技能人才制定相关具体评价标准。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执行。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六)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可为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当年公布的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下发年度评审通知时予以明确。

(七)被用人单位聘用、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涉及调整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五、资格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经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初审后,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提交评委会评审人员的基本信息需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各高评委会(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校)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5天前,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资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

(二)推进高评委专家异地交流机制,各地和各自主评审单位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本单位以外的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

(三)设在省有关行业厅局和行业协会(学会)的高评委会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行业厅局会、行业协会(学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评审结果,编制省行业厅局、行业协会(学会)文号,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职称证书。

(四)设在各设区市、省管县(市)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高评委会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评审结果,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职称证书。

(五)下放到省各高等院校的高评委会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高校自行发文公布评审结果,自主颁发职称证书。

(六)中、初级职称评审或认定的结果,由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职称管理权限自行发文公布结果,颁发职称证书。

七、有关要求

(一)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各级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纠正、调整专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乃至收回高级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此次机构改革中涉及机构调整、撤并的部门(单位),原先授权的高评委会须进行重新确认,请相关涉改部门(单位)于4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申请,待确认后下发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二)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健全职称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江苏人才信息港”,开通全省统一管理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各地、各部门(单位)已建的职称管理平台须与省平台进行对接。加强职称证书统一管理,加快推行电子证书。凡可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验核实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社保信息的,申报人员免于提交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社保证明。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耐心细致的为专业技术人才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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