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财政局、盟直各主管部门、各企业组织:
为了加强我盟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全盟掌握会计人员基本情况,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素质提升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19〕377 号)要求,决定在全盟范围内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按照信息采集的统一要求,对兴安盟范围内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并核实,完善兴安盟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我盟会计人员信息的动态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 信息采集对象
1、 取得原会计从业资格,已经进入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数据库,目前还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 在兴安盟地区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3、 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三、 信息采集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
四、 信息采集原则
1、 属地管理原则
会计人员所属地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实施及信息确认工作;盟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施督导工作。
会计人员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人信息,办理会计事务等必须遵守诚信承诺制,信息采集时必须由本人在系统中签署《提供信息诚信承诺书》,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 信息采集的内容
按照自治区《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的要求,结合兴安盟的实际,主要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单位与岗位信息等。
信息采集过程中,需要在网上提交、上传本人相关证件等资料原件扫描件,主要包括:
1、 1寸免冠白底近期证件照片;
2、 身份证国徽面、头像面;
3、 全日制、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自愿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验证报告;
4、 最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如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
6、 采集系统内本人填写、打印、签字签章齐全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7、 非兴安盟户籍、需上传会计人员居住证;
8、 在兴安盟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生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六、 信息采集方式及操作流程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采取网上采集方式。会计人员网上自主填报信息,上传本人身份证、学历证等相关证件扫描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或由管理地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系统内确认的方式。
会计人员登陆内蒙古会计网(www.nmgacc.cn)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选择【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进行填报。未进入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数据库的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先选择【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入库备案】或【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入库备案】模块进行入库备案,然后按照信息采集流程进行信息采集。
七、 未参加信息采集的后果与责任
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数据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实时对接,将实现全国会计人员数据的共享。会计人员务必按时并准确完整地填写本人信息。如果未参加信息采集,其信息将不能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也不能进入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视同为不再从事会计工作,后续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继续教育学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办理会计业务等事项将受到影响,所造成的后果与责任,由会计人员本人承担。
八、 信息采集后会计人员信息的日常管理
会计人员信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后,将持续的动态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1、 单位按年度对会计人员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年度考评,财务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录入会计人员考评信息。连续两年没有考评信息的在岗会计人员,在第三年系统将自动转为非在岗会计人员。
单位财务负责人可以在【查询会计人员信息】标记会计人员离岗,申报会计人员自动减员。
2、 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银行,对会计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进行动态累积,累积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由系统自动完成继续教育电子档案记载。
会计人员连续三个年度或累计四个年度没有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视作不符合从事会计工作的要求,系统自动将会计人员档案转入异动会计人员数据库,不再按照会计人员对待,不能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进入异动数据库的人员,如符合再进入数据库的条件,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申请恢复进入会计人员数据库。
九、 工作要求
为了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各旗县市、盟直各主管部门、企业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通过多媒体宣传渠道,进行广泛宣传,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一)兴安盟财政局负责指导、统筹协调全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负责盟直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确认工作。
(二)各旗县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审核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每天的审核工作。指定的专人,请务于2019年4月10日前上报会计科,方便工作沟通协调。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为本单位会计人员出具从事会计工作在岗证明,并确认其会计工作年限,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按时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各旗县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一定要做好服务工作,不得要求会计人员上门进行信息采集。对会计人员在系统提交的信息不能自动进行确认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电话等方式告知本人没通过确认的原因。
兴安盟财政局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