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财会〔2019〕12号
各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会评〔2017〕1号)和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辽价发〔2016〕32号)规定,经研究拟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和省市分成标准。具体如下:
一、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6元,考试科目为二科,即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其中,各市应上缴省级财政每人每科8元(含上缴中央财政每人每科6元)。
二、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6元,考试科目为三科,即经济法、财务管理、中级会计实务。其中,各市应上缴省级财政每人每科15元(含上缴中央财政每人每科6元)。
三、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各市应上缴省级财政每人每科15元(含上缴中央财政每人每科15元)。
四、 上述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中央或省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取标准,将重新核定考试收费标准并及时发布。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