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2019-03-29 11:35     来源:宿迁市财政局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会计专业高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全省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品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近3年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近3年来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不得申报。

(四)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申报。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与资历

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成绩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20年)以上,且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目前在与会计及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具备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七条  破格

符合规定学历(或学位),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足(不足年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财会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者,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

(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会计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称号。

(三)在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以上职务满2年。

第八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

熟悉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财会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处理财会业务,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会信息,进行管理与分析,保证财务管理与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能够独立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并在参与制订县(区)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规章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所提建议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以上财政部门采纳认可。

(二)主持、指导县(区)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取得先进管理经验,被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三)参与本单位、本系统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并发挥积极作用,提出的书面财会管理建议获得认可,实施后取得明显效果;设计的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信息管理等行之有效。

(四)参加县(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参与大中型企业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定,取得良好效果。

(五)在会计中介机构中担任过大中型企业审计、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为两个行业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提供审计服务;或接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参与专项审计或检查,其工作获得认可。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财会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或翻译并公开发表财会专业著作和论文、译作等。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编或参编财会专业著作或译作1部(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5万字以上)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每篇2000字以上)以上。

(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撰写发表财会专业论文1篇(3000字以上),和1份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财务案例或分析报告(2000字以上)以上。

(四)对长期在县(区)级以下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在论文上不做硬性要求。可以提交2份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财务案例、分析报告等(每份1500字以上)。

第四章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与任职资历

申报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及相关专业毕业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它专业毕业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担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财务、会计类研究项目获得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以上评比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2.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及内部控制等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期间,有指导本专业高层次人员工作的经历,有较强的组织指导专业工作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组织、指导省级部门或系统、市开展会计工作5年以上,且取得在全国或全省获得推广的、有系统理论支持的实践创新;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工作成果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二)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等,取得显著成绩;或主持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绩效报告,得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在市或省级系统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三)主持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

(四)在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市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五)在组织、领导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活动中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在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负责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或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项审计检查,承办多项重特大审计、咨询项目,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获得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六)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水平

精通会计专业理论,掌握会计专业国内外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系统的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问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2部,其中至少l部为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4篇(每篇3000字以上,其中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发表的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

(三)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的:

1.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发表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每篇3000字以上)。

2.主持省部级立项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个以上,并经财政部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3.主持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的2个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或课题组排名前3位并执笔撰写主要内容者,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4.主持所在企业的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订和重要调研,实施后取得显著效果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2篇(每篇3000字以上)。

5.独著或合著公开出版的会计及相关专著、译著,其中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任职单位规模

申报人员任职单位的规模和会计工作规范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

(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甲医院及其它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申报前一年度任职单位应列入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AAAA级以上名单》。

其他类似机构的申报人员,其任职单位规模和会计工作规范性条件比照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全国或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的人员,可直接考核认定正高级会计师,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省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照本条件,按规定程序,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提供免冠一寸相片1张。

(二)评审当年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成绩单。

(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事业单位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聘任文件。

(四)反映工作业绩与成果的证明材料;主要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需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五)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译作、方案、报告等。

(六)近3年的年度考核结果,需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七)经单位公示的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及已公示的单位证明。

(八)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或持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经单位逐份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日期)。

第十六条  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取得本专业学历(或学位)的相关专业:指统计、审计、经济等专业。

(二)与会计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指财务、投资、审计、评估等。岗位以用人协议、聘用合同、任职文件等为准。

(三)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是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本人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与分工等)、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本部门人员职称构成、单位组织架构、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收支情况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成效应量化)、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应有单位盖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

(四)著作:指取得 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会专业学术专著或译作,著作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五)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的财会专业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期刊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不包括电子刊物、手册、报纸、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汇编等所载文章。申报人员须自行确定已公开发表的1篇独著为代表论文(著作),由评审委员会统一委托进行论文(著作)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六)研究成果奖:指主要完成人在课题研究、方案起草、报告撰写等工作中排名前3位者,排序以立项机构的文件为准。

(七)财务审计报告:指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被审计单位会计的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等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其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项的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客观评价。基本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投资者权益、费用成本、收入成果、审计结论等。

(八)案例、报告:指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财务案例、分析报告等(成效业绩应量化数据)。

(九)主要完成人:指在整个课题研究、方案起草、报告撰写等工作中排名前3位者。排序以立项机构的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二)“市”、“市级”均指设区市。

(三)规定的论文或著作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四)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指评审当年证书在有效期内。

(五)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后参加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评审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计算,应扣除因工作调整等不在会计及相关岗位的时间)。对于后续学历获得者,若为全脱产学习的,工作年限应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

(六)任职资历年限:从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之日起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计算,不含不在会计及相关岗位的时间)。

(七)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八)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不包括新三板。

第十八条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材料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依据之一。高级会计师评审可要求面试。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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