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开展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9-01-09 11:33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613号)要求,现就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8]8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复函》(青人社厅函〔2018〕637号)规定,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青海省省内当年评审合格标准为55分。

二、 申报条件及时间

按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要求,2016、2017、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60分和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在55分以上(含55分)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请于2019年1月3日-25日内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604室)。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2. 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4. 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其他条件

按《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人社厅函〔2017〕618号)规定执行。

三、 申报材料要求

(一)考核登记表:《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10份,必须用A3纸打印(以上三种表格请在省人社厅网站“在线服务”栏目“2018年职称申报用表”下载,网址为:http://www.qhhrss.gov.cn);

(二)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成绩单:⑴ 2018年度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60分以上的考生,请直接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成绩单;⑵ 2018年度考试成绩达到省内合格标准55分以上的考生,请到省财政厅会计处领取成绩单。

(三)最高学历证明:⑴ 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 的人员,申报职称时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只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纸质版验证报告,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⑵ 2002届以前毕业且取得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准确查询学历(学位)的人员,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四)中级任职资格证书:会计师或相关系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论文、著作:不做统一要求,改为业绩加分项目。⑴ 期刊审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学术著作进行检索和验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单位审核盖章;⑵ 论文检索。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

(六)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完成2015年-201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并提交“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具体请参考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613号)、《关于做好全省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231号)。

(七)业绩:相关业绩材料、文件、证书、获奖情况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八)委托评审函:委托青海省高级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委托评审函1份。省直单位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所在单位在市、州的由同级人社部门出具,其它情况按相关规定出具。

以上各种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除特别规定的以外,均以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

四、 关于诚信承诺要求

申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要做好材料申报和审核工作,并签署《青海省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个人申报材料真实、诚信承诺书》(附件4)。

对事业单位挂靠企业申报的人员和伪造学历、资历等以及抄袭、剽窃、伪造论文、著作、科研成果、业绩成果的人员,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已通过评审的,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同时,对违背诚信、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

五、 其它事项

通知中所列附件可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qhkjw.gov.cn:8080/qhcms/)、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www.qhhrss.gov.cn)网站上下载。

未尽事宜,请与省财政厅会计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联系。

省财政厅会计处:0971-6142135

省人社厅专技处:0971-8258150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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