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拟定了《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你单位认真组织征求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反馈省财政厅会计处。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拓宽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空间,提高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我们拟定了《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你单位认真组织征求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反馈省财政厅会计处,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我们也欢迎广大社会人士对《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程燕芸
联系电话:0898-68531650
传真:0898-68538967
电子邮箱:hainanaccounting@163.com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会计处1703室
附件:
1. 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2. 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提高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高级会计师,是在高级会计师资格(副高级)的基础上设置的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聘任后享受教授级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高级会计师。公务员和已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四条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实行评聘分开,采取评审和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审、答辩通过方可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后,每年按要求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近三年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第七条 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后,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八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限制,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1. 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与会计等专业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2. 主持会计等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研究并取得成果,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3. 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资格。
4. 被财政部聘为全国性会计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5. 省委组织部等引进的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政策理论水平
(一)具有扎实的会计知识和较高的会计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科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等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独著,每篇3000字以上)。
参加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或参加海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被财政部或省财政认定的优秀毕业论文,可视同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等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论文1篇。
2. 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会计等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或公开出版的会计等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的专著、译著中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10万字。
3. 担任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会计等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编著的主编或者排名前两位的副主编。
4. 主持或参与会计等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较高价值,并得到成果转化。以上成果均要求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
5. 担任财政部全国性会计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期间,参与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得到财政部认可或制定的政策制度已颁布或实施。
第十条 工作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及同等规模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会计主管及以上职务累计满10年。
(二)在大中型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中介机构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鉴证业务10年以上,持有相关职业资格专职执业并担任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满5年。
(三)在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8年,或者担任会计主管及以上职务累计满10年。
(四)在大中专以上院校或县(处)级以上科研机构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教学或科研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会计等相关工作期间,积极推行新的会计法规、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在经济决策、财务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业绩突出,或得到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及推广;
(二)在全省开展的财政监督检查、会计管理改革等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形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采纳并实施;
(三)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财务会计类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主持或负责起草会计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工作成果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四)主持或参与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兼并重组、清算等方案的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五)在大中型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10个以上,解决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重大疑难问题,为海南省会计中介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六)在承担本专业科研项目过程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主持完成研究成果转化,在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七)参加全国或海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取得毕业证书,在引领海南省会计行业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取消参加评审资格: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的。
(四)其他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和严重的会计失信行为。
已在海南省通过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经查实评审时有上述行为的,撤销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参与正高级会计评审的工作人员在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实务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以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
(二)本评审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不少于”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三)本评审办法中涉及的年限均按周年计算,且计算到评审当年度的12月31日。
(四)论文和专著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目录、前言、后记等,译著字数以翻译后的中文正文字数为准;
(五)论文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六)本评审条件中的“专著”、“编著”、“译著”,是指取得ISSN统一书号的公开出版物,且“专著”、“编著”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创新,不包括大中专院校或应试培训类教材、论文集、手册等。
(七)企业分类标准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八)本办法涉及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为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之后取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月1日开始施行。
附件2
《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起草说明
一、制定《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必要性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我省会计职称系列目前只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会计师(副高级)三个级别。经过多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的开展,目前在我省评审通过的高级会计师近500人,已为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积累了一定的人员基础,同时,近年来,我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稳步开展,财政部门有必要尽快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尽快开辟高端会计人才职业发展的空间。
二、结构体例
本试行条件主要分为五个章节,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了推出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依据、正高级会计师的概念、评审范围、评审形式及组织部门。
第二章申报条件,主要是明确了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基本条件及破格条件。
第三章评审条件,主要是明确了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所需具备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
第四章罚则,主要是明确了正高级会计师申报及评审过程中的违规情况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主要是对正文中涉及到的数量概念等进行进一步明确,并指出评审条件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三、有关条款说明
(一)关于参评对象的说明
根据《意见》关于参加职称评价的人员范围的规定,针对众多会计人员的咨询,明确我省公务员及已退休人员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二)关于申报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人员的基本条件的说明
目前,全国范围内,绝大部分兄弟省市如山东、安徽、广东、河北、辽宁、陕西、浙江、重庆等采取的是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后工作满5年,部分省市如广西、河南、黑龙江、江苏、吉林等省要求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后工作满5年,且针对学历不同,对工作年限有一定要求。根据中级和高级会计师的考试和评审现有条件,如本科学历毕业,需工作满4年后才能参加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师考试通过后5年才能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若高级会计师评审通过后5年才能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则实际工作年限至少可达14年。如为硕士研究生毕业,需工作满1年才能参加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师考试通过后4年才能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若高级会计师评审通过后5年才能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则实际工作年限至少可达10年。因此,考虑到不同学历在参加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已有区分,同时为了纠正部分考生未达条件提前取得中级会计师导致部分高级会计师过于年轻化、实践工作经验不足等问题,为简化要求,统一将基本条件设定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工作满5年,会计工作年限满10年”。
(三)关于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破格条件的说明
根据《意见》“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的要求,在不满足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学历资历条件时,《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破格申报条件,主要包括入选全国相关咨询专家、开展重大会计科研项目、获得会计相关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入选高层次会计人才等,注重体现申报人员的专业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的应用。
(四)关于专业理论水平的说明
根据《意见》“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决策咨询等评价指标,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等规定,正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将不再强制要求必须要发表论文,而是在论文、专著、课题研究及标准制定中选择其一作为专业理论水平的体现。针对论文问题,根据近年来我省高级会计师评审过程中发现,诸多申报人员为了评审而发表论文,部分论文既没有理论创新,也没有实践意义,反而造成评审人员额外的经济负担。因此,《征求意见稿》对论文的数量要求降低,只需要2篇,但对论文质量提高要求,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以体现论文的高水准要求。同时,为了满足《意见》要求,专业理论水平将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决策咨询等纳入其中,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政府部门标准制定,并理论结合实践,注重成果实用性。
(五)关于罚则的说明
根据《意见》的要求,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明确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