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候选专家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省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有关要求,加强我省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管理,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经研究,决定建立我省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专家库并公开征集专家库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专业成绩在会计理论和实践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和影响。
3. 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高级会计师或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省级以上知名专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二)具体条件
申报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 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目前从事审计、统计、财政、税务、经济等会计相关专业工作(含在高校从事以上专业的教学、科研人员),且在该领域工作满15年。
2. 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或会计类相关专业副高(副教授)以上职称3年以上,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候选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或会计类相关专业正高(教授)职称。
3. 在同等条件下,获得省级以上会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学术荣誉称号、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以及学术研究成果、论文、专著在省级以上评选中获奖的人员可优先入选评审专家库。
二、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一)主要权利
1. 参加高级会计师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2. 独立开展相关工作,提出审议意见或建议。
3. 依法合规获取劳务报酬。
(二)主要义务
1. 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中立原则,不弄虚作假。
2. 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不无故中途退出。
3. 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并及时告知个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三、评审专家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报人员如实填写《山东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申报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的在首页复选即可),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获得荣誉称号或获奖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人员请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市财政局,各市于11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单位申报人员可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
(二)审核。各市财政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有关证书原件现场审核后退还申报人员。
(三)公示。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择优聘任并在山东会计信息网(www.sdkjxxw.cn)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录入评审专家库系统。
(四)使用。每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评审。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征集的专家聘期3年,聘期结束本人未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且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予以续聘。
(二)申报人员可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左侧“常用下载”下载申报表电子版。
联系人:栾蓓蓓,联系电话:0531-82669991,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1616室。
附件:山东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专家申请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