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高级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三)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四)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年底。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考人员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在审核验证时提交报名信息表、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材料。
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