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利费列支的家属药费是否交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免税的应付福利费做了界定,即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何谓"生活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的释义为: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 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报销医药费是否属于这种生活补助应当分别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已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则职工患疾 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作为个人 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所患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极低,这类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 予一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本案中企业为全体职工亲属报销医药费的支出,属于企业为个 人支付的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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