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一定要汇算清缴吗?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不是一项所有自然人纳税人的"全员"办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办理汇缴的筛选条件,"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必须按规定汇缴,言外之意,有些纳税人是排除在汇算清缴范围之外的.
注意:新增3种情形不汇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需要汇算清缴的4种情形:
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是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放宽了税法规定标准.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是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