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离职一次性补偿如何缴税?
根据164号文,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所以计算离职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时,离职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减除实际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后,除以在企业工作的年数(是长不超过12),作为月份工资,减除个人所得税免征额5000,找到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一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再乘以工作年数,作为全部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新旧政策存在的以下区别:
1、是否考虑员工工作年限的差异
原政策中,需要考虑职工的实际工作年数,将应税部分收入按照实际工作年数平均之后,按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实际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为限计算.而164号文则不考虑职工的工作年数,直接计算出应税收入后按照全年(12个月)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计算,这相比于原政策有一定的优惠,因为,这相当于原政策下,不管个人是否工作达到12年,都以12年的标准对收入进行平均计算.
2、费用扣除的差异
原政策中,将一次性补偿收入中超过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多个月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可以扣除每月3500元的基本费用之后,再按照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但是,也有不少地方税务局并不认可此处每月3500元的扣除,存在一定争议.但是,164号文对于费用扣除进行了明确,即不能再扣除6万的基本费用.164号文中对于应税部分的收入规定,"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也即应税收入不再扣除基本费用,而是仅按照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3、三险一金扣除的差别
原政策中,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164号文虽然废止了该政策,但是财税〔2001〕157号第二条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该条款依然有效.因此,我们认为,在新个税法下,个人取得的离职补偿金仍然能够扣除"三险一金".
4、扣缴期限的变化
原政策中,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而164号文废止了该条款,在新个税法下,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因此,单位应注意税款缴纳期限由7日变为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