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申报发票个人所得税怎么回事?
1、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号),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因此,按照2016年2号公告的文件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其个体工商户经产经营所得按1.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开票金额若超过20000元,但不足30000元的,需要到地税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根据不同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来计算,目前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的应税所得率为5%;饮食服务业为7%;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其他行业10%.用当月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12*应税所得率,求出全年的应税所得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全年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然后除以12个月,得出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100000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因此,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开票金额若超过30000元的,但不超过100000元时,除按上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外,还要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当开发票数额超过100000元时,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要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4、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当月开票额不超过核定的收入额,则按照核定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当月开票额超过核定额,则按上述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单位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800元,也需要申报.
政策规定
1.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2.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