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旅游费需扣员工个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从文件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旅游是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个人所得的,因此该部分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网谈,有网友向时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提问: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样,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有人提问,企业为员工统一组织的体检,由企业统一和体检机构进行结算,到底要不要视为员工的所得,为其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