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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人员劳务费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2020-09-18 12:53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临时人员劳务费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临时人员劳务费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按工资薪金操作: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通知”)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按劳务报酬操作:如不符合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条件,属于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按照劳务缴纳个税,同时需要取得发票。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正式工的工资薪酬分开核算。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

但是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企业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单月工资超过800就需要申报缴纳个税。

个人从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地方取得薪金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合并所有工资,算出应缴税额,再扣除代扣代缴额。纳税人应于每月7日前向税务机关就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自行纳税申报,并缴纳补齐税款。

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

1、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2、第四款: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十九条规定:

1、第十七条: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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