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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