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税按照劳务报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以南通市为例:
根据《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通地税发〔2004〕203号):开具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开具发票的同时,预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1、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的,按苏地税发[1999]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元的,暂不预征个人所税;
(2)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按支付金额的3%预征;
(3)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的,按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2500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的,依照前项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分别进行加成。
【提醒】:由于这些是需要视各地相关规定执行,建议您具体进一步咨询当地主管地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