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劳务报酬如何纳税?
答: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减除20%费用
劳务报酬年所得,是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每次收入的20%)和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计算,是收入额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和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之后的余额。
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减除有关税费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纳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的,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其中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每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