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南京人,2014年上半年在外地工作,下半年在南京工作,在2015年做12万元申报。填写薪酬总额的时候写外地加南京,还是只统计南京的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在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时,需汇总全年工资、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