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自由撰稿人,在从事自由撰稿并取得一定成绩后,通常会面临三种选择:一是受聘于报社或杂志社成为记者或者编辑;二是受雇于报社或杂志社,为指定版面或栏目创作非署名文章;三是继续保持自由者的身份,向报社或杂志社自由投稿。三者身份只是小差别,但在个税计算处理上区别却是大大不同的。
例如:王先生是一位长期从事自由撰稿的文字工作者,王先生每月发稿在10篇左右,每篇大约2000字左右,每篇稿子的稿酬1000元。平均每个月王先生的收入在10000元左右。由于王先生的文章语言生动、独特,带浓厚的地方特色,因此很受读者的欢迎,当地一家报社找到王先生,请求王先生加入报社做记者或编辑,每月工资10000元。如果王先生不愿意也可受雇于报社,为指定版面或栏目创作非署名文章,王先生每月向报社提供10篇稿子,报社每篇给予王先生1000元的报酬。
从王先生所面临的情况来看,王先生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应有三种情况:一是成为记者、编辑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与报社达成合作协议后,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分别计算说明:
王先生成为报社记者或编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3500元后适用20%的级差税率和555元的速算扣除数,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3500)×20%-555=745(元)。
王先生与报社达成创作协议,每月从报社或杂志社取得劳务报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为王先生是属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所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王先生按劳务报酬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20%=1600(元)。
王先生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收入为一次,王先生单篇稿件的稿酬为1000元,每月10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按20%计算纳税,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减征30%的优惠。因此王先生按稿酬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800)×20%×(1-30%)×10=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