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合同约定,如延期交房,交房标准与合同不符,延期办理产权证等原因支付给购房人的违约金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有何依据?
总局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
因此,除国税函〔2006〕865 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公司支付给购房人的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如推迟交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延期办证等),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文规定之前,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