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按照股东投资比例向股东分配未付股利,请问是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在实际支付给股东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向款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规定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义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为,该公司应在向个人支付个人股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将应付个人股利通过公司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的,个人有权随时提取的,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今年1月份已从原来单位离职,由于核算问题,原任职单位在今年3月份给我发放了去年的年终奖,现在我已经在新单位任职了,原单位发放的年终奖能否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原任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应该先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可以自行到主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算,申请退还多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