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4年因年度考核延迟,到2015年1月份才计算发放2014年度奖金,并根据规定,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计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由于我公司在2014年中没有使用过该计税办法,请问我公司在2015年1月份按该计税办法计算发放的2014年度奖金,是属于2014年度还是属于2015年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方式是:(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同时根据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实际支付(取得)时产生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义务)并计算相应税款,因此上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指一个自然纳税年度,因此您公司“在2015年1月份按该计税办法计算发放的2014年度奖金,”是属于2015年纳税年度,根据文件规定在2015年度内不得再次使用该计税办法。